工作职责
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品牌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品牌建设的理论研究和现状调查,动态分析品牌发展趋势,跟踪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的质量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开展品牌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总结、交流、推行品牌战略和品牌管理经验;组织重大品牌活动、品牌推广展示、品牌主题论坛等;组织会员企业代表到国内外名优品牌企业考察学习,为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招商融资等提供服务;开展国内外品牌建设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搭建品牌宣传推介平台,推广会员企业自主品牌;会同政府部门,以及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宣传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与媒体沟通渠道,优惠刊发广告、宣传报道,协助会员企业危机公关。
(五)设立品牌发展基金,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应用、评估论证等活动。开展品牌建设咨询,为会员企业争创政府品牌荣誉、打造中国精品、创建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等提供技术咨询。
(六)建立品牌人才智库,开展首席品牌官认定以及品牌从业人员(包括品牌设计、品牌策划、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营销、品牌评估等领域)教育、培训和表彰激励,普及品牌管理知识,培养品牌建设人才,提升企业及从业人员品牌建设素质和能力。
(七)开展品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品牌产品的声誉,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打击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
(八)对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建立与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稳定、专业的联系渠道。指导市县建立品牌促进与保护机制。
(九)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湖南名品评价认定与品牌相关授权工作,建立全省品牌信息平台,发布品牌评价结果、湖南品牌榜、湖南名品榜等工作。
(十)发展会员及做好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