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 COUNCIL FOR BRAND DEVELOPMENT(英文缩写为HCBD)。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品牌建设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本会发挥品牌建设平台作用,为党和政府做好决策参谋,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高质量服务,为湖南品牌走出湖南、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发挥核心桥梁纽带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品牌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品牌建设的理论研究和现状调查,动态分析品牌发展趋势,跟踪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的质量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开展品牌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总结、交流、推行品牌战略和品牌管理经验;组织重大品牌活动、品牌推广展示、品牌主题论坛等;组织会员企业代表到国内外名优品牌企业考察学习,为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招商融资等提供服务;开展国内外品牌建设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搭建品牌宣传推介平台,推广会员企业自主品牌;会同政府部门,以及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宣传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与媒体沟通渠道,优惠刊发广告、宣传报道,协助会员企业危机公关。
(五)设立品牌发展基金,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应用、评估论证等活动。开展品牌建设咨询,为会员企业争创政府品牌荣誉、打造中国精品、创建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等提供技术咨询。
(六)建立品牌人才智库,开展首席品牌官认定以及品牌从业人员(包括品牌设计、品牌策划、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营销、品牌评估等领域)教育、培训和表彰激励,普及品牌管理知识,培养品牌建设人才,提升企业及从业人员品牌建设素质和能力。
(七)开展品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品牌产品的声誉,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打击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
(八)对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建立与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稳定、专业的联系渠道。指导市县建立品牌促进与保护机制。
(九)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湖南名品评价认定与品牌相关授权工作,建立全省品牌信息平台,发布品牌评价结果、湖南品牌榜、湖南名品榜等工作。
(十)发展会员及做好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省内品牌企业及从事品牌研究、设计、策划、教育、培育、管理、推广、评价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与品牌建设相关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热爱品牌建设事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从事品牌研究、设计、策划、管理的企业家,以及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入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品牌建设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任本会的驻会代表,并向本会秘书处办理注册手续;如驻会代表变动,需办理驻会代表变动更名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由驻会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代表单位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通过有关决议和提案;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与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单位理事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出函变更。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十)审定本会发展规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一般以线下形式,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一般以线下形式,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本会负责人组成,研究决定重大财务收支、重要活动开展以及秘书处提出的需要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长、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一般以线下形式,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常务理事人数,且设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理事长实行轮值制度,由副理事长轮值担任,任期 1 年。
第三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轮值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轮值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分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三)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四)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各技术机构、各社团、各领域专家的联系,共同做好湖南品牌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顾问委员会,由本专业有较高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专家、领导组成,顾问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顾问主要是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本会
决策做参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 1 人,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5年,与理事会同届,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
本会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理事、常务理事选举、辞职及罢免常务理事;
监督换届选举;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五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湖南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