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为加强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的入会、退会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的入会、退会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的入会、退会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的入会、退会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的入会、退会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的入会、退会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负有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从事品牌研究、设计、策划、教育、培育、管理、推广、评价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与品牌建设相关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热爱品牌建设事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从事品牌研究、设计、策划、管理的企业家,以及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会员: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个人;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申请本会会员的单位,应当向本会秘书处递交《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员单位申请表》,同时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个人会员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递交《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二)证明个人从事品牌研究、设计、策划、管理工作的经历、成果或资格、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报请理事会批准(休会期间授权秘书处批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秘书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本会批准接纳为会员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接到《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员通知书》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办理会员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会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颁发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书,并在本会有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任本会的驻会代表,并向本会秘书处办理注册手续;如驻会代表变动,需办理驻会代表变动更名手续。
凡是调整会员代表或联络员的,或通讯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将更新的信息参照《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员单位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休会期间授权秘书处批准)后,由秘书处书面告知退会者。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终止会员资格。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类活动;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九)不执行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