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说法| 湖南省地理标志保护策略及机制研究
湖南省地理标志保护策略及机制研究
钟立松 李亚男
在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与体系下,如何制定正确的策略、良好的机制来解决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相关问题是重中之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应是一种狭隘意义上的侵权保护,而是一种贯穿于地理标志确权、保护、管理、运用全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体系、多层次保护,实际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除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外,也包括了管理与运用的相关内容。根据《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规定,国家层面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主要任务是: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基础,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发展地理标志特色产业,扩大地理标志对外交流。为在十四五期间完成上述工作任务,我省必须对地理标志采取大保护、严保护、实保护的总体策略。
应采取的地理标志保护策略
在制订地理标志保护策略时,要根据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始终紧扣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与问题,从全局着眼,既要关注国家层面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之间的承接工作,更要根据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目标做好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的顶层设计工作。
地理标志保护应立法优先
我省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并发布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该条例在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涉及到了地理标志,但其内容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视为就地理标志保护而制订的专门性法规,也不能视为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在政策层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7日发布了《湖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2月15日发布了《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以上两个文件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局部进行了规范,也不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全局进行顶层设计。因此,截至目前,我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仍缺乏全局性顶层设计。
“兵马未动、立法先行”,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由于长期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导致问题多多、矛盾重重,在缺乏统领性文件的情况下,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宗旨、原则、定义、主体、职责、国际合作、数据共享、侵权、人才培养、罚则等诸多事项均不明确,是事实上造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未达预期的根本原因。地理标志地方立法是加强知识产权顶层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地制宜,有利于成体系保护地理标志,全面提升保护水平。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为全国各地的法规出台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人大批准《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重庆市也于2024年7月启动地理标志地方性立法工作。
在目前国家层面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仍缺位的情况下,我省亦应及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24年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包括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在内的七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就包括推动制定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专门法规,湖南省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大省,应当尽快完成综合性地理标志保护地方立法,从地理标志的培育、运用、保护、服务、交流等各方面进行规定,全方位全链条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障,从而推动湖南省形成多区域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加强与全国乃至全世界地理标志交流合作,促进我省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地理标志保护应突出政府的推动、组织、引导作用
地理标志公域品牌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理应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承担组织引领作用。地理标志保护、管理、运用参与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其中既有长期利益,也有短期利益;既有公共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此地的利益,也有彼地的利益,各种利益需要协调和引导;此外,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地理标志保护还承载了农业产业化、扶贫脱困的政策功能,我们认为应当由政府来推动、组织和引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尤其是在地理标志产品真正成为地理标志品牌以及产业化之前,更是如此。
在课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品牌的建设过程中,政府一直起到组织、引领作用。2004年4月,原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安吉白茶”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9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对“安吉白茶”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为推进品牌建设,安吉县大力加强安吉白茶母子商标管理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强化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规范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自觉维护安吉白茶原产地交易秩序。政府在安吉白茶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法,以凸显安吉白茶品牌效应,截至2021年,安吉白茶以45.17亿元的品牌价值,连续12年跻身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十强。因此,政府的组织引领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原因。
课题组以已经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立法的地区为研究标的,发现各地均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的主导地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理标志运用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支持和引导特色产业发展。”以上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是地理标志相关工作的工作主体。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职责:1、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规划的职责;2、地理标志推介、宣传职责;3、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集群发展及各产业融合的职责;4、培育地理标志交易市场的职责;5、构建地理标志质量保证体系的职责;6、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管职责;7、制订地理标志地方标准的职责;8、推动建设地理标志信用体系的职责;9、地理标志产业调查和资料档案管理职责;10、地理标志人才培养职责。
《淮安市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工作的领导,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管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并分别规定:推动地理标志与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淮扬美食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多产业协同联动发展;鼓励、支持、引导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各类行业、产业协会健康发展;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推介展示本地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各类展会、电子商务平台等拓展地理标志产品推介渠道,增强地理标志品牌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支持力度;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地理标志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归集本市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地理范围、发展状况等基础信息数据,实现全市地理标志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建共享。
地理标志保护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
除政府应当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起政策引导作用外,龙头企业也应当在地理标志保护实践中切实发挥其引领作用。龙头企业能够通过整合土地、资本、技术、人才等各类资源,从而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提高生产效率,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流通和销售提供强大的支持。
在地理标志保护中,龙头企业应当找准定位,体现出龙头企业的核心价值,发挥出引领作用,首先,龙头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与地方政策并积极响应,承担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研发、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其次,地理标志公共区域品牌是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龙头企业应在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方面作出表率,带头建立以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为主、企业品牌为辅的子母商标体系,并通过传统媒体、自媒体、展销会、电商平台等各种线上线下渠道讲述品牌故事,提升品牌知名度;除此之外,龙头企业还应当考虑到地理标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地理标志产品可能会随着“机器换人”的产业化发展发生细微变化,因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修订便需要龙头企业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科技的迭代升级,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推动数字管理系统的建立,也需要龙头企业的主动出击。
调研组发现,目前我省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对龙头企业的产业推动和引领作用的关注程度还很不够。以茶产业为例,虽然我省在该产业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很多,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但该条例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发布后亦无相关配套措施予以落实,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对地理标志龙头企业的培育、关注不足,导致地理标志产品普遍存在品牌化效果不够理想,难以形成地理标志产业集群。
应注重地理标志保护跨部门、跨区域协调保护
作为无形产权的地理标志,其产品及其品牌跟随贸易在全省、全国乃至全球流动,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其中既有因贸易流动产生的维权难度增加,也有因各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维权难度增加。与此同时,因我国特有的多层次、多维度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为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也需要不同部门与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全省一盘棋才能真正做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21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提供查询检索等信息公共服务。”《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执行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省际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虽然上述地方性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跨区域、跨部门保护机制,但个别条款还是体现了跨部门、跨区域协调的相关内容,因此,我省可针对地理标志保护在全国率先探索与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调保护的具体策略与机制。
注重地理标志保护保障体系的建设
要保护和培育出高价值的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必须注重相关保障工作的建设。除制度保障外,理应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1、资金保障
由于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通常没有财政预算,在现实中政府相关协调机构和地理标志协会在保护地理标志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提供资金保障,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应当强化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将地理标志保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各个地理标志协会的申报做好预算编制,并确保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占用。
2、主体保障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必须注重主体保障,否则就会造成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利局面。在课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主体划分有两种模式:政府主导和协会主导。在保护实践中,政府作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主体,有利于立足于当地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现状进行统筹规划,能够更好地组织、协调协会、产业方、生产经营者、第三方机构,共同为地理标志保护作出贡献,如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的保护离不开安吉县农业局的积极履职;协会作为地理标志的权利人与保护主体,通常更为熟悉地理标志保护的真实需求,能够立足于市场本身,更注重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如何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如何为生产经营者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如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每年积极组织辣椒产业大会,组织协会的会员企业积极为地理标志的保护筹款,对于侵权者以教育为主,积极引导侵权者成为合法经营者。安吉白茶和樟树港辣椒的成功离不开地理标志保护主体的强势介入和尽责工作。当然,在这两个地理标志的保护过程中,通常离不开政府和协会的通力合作,在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管理模式下,首要的就是要树立地理标志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一旦缺位就不可能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3、要做好产地保护工作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改变致使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不再能够得到保证,且难以恢复的。”根据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与特定地理条件、历史文化必须具备关联性,且这种关联还必须具有长期稳定性。因此,一但地理标志与其产地丧失这种关联性,难以保证质量特色,将有可能导致地理标志被撤销。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鲜有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管理方专门就地理标志的产地保护制订政策与采取保护措施,因此我们建议:产地保护工作应该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工作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专门就产地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其内容包括:(1)划定保护范围;(2)禁止侵害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3)禁止排放、堆置或处置废弃物;(4)占补平衡,保护核心产区的种植面积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茶树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一)擅自砍伐、采挖、移植;(二)擅自剥皮、掘根、折枝;(三)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四)葬坟、烧荒;(五)毁坏保护标志和设施;(六)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种质资源;(七)其他损害古茶树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农业、林业、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种子、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突出地理标志保护的专业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无形产权,尚不为公众所熟知,甚至可以说是不为公众所知,因此对于保护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品牌的专业知识即使是在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政府协调机构、地理标志生产者中间也普遍较为缺乏,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地理标志协会的工作人员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知识仅限于打假,对于保护地理标志的防御性措施,例如注册防御商标、建立预警体系、建立标准体系等等,均应付阙如。因此,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理应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通过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接各地理标志产品及品牌权利人、加强对地理标志权利人、工作人员的培训等措施,普遍性地提高我省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地理标志保护应与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协调发展
通过调研“安吉白茶”我们发现,“安吉白茶”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以疏为堵,采取“招安”手段来保护品牌,一方面主动向外地种植茶叶的区域提供茶树树枝及种植方式,他人可以在本地种植出属于当地的特色茶叶,以此来宣传安吉白茶,另一方面在发现外地有侵权行为时,在当地以维权代宣传,从而打开当地市场,引导消费者认准正品,对于安吉白茶来说,规划并走出了一条“品牌在前,产业在后”的发展路线。因此,在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时,不能机械的唯保护论,不能为保护而保护,而是应在确保地理标志产品有效存续的前提下,与打造地理标志品牌的目的相适应,以品牌带动保护,以保护打造品牌。
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为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品牌提供保护,一方面能够为地理标志产品市场化、产业化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能够避免对地理标志的大量侵权或不当使用将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名称,同时使地理标志的权利人采取措施惩罚“搭便车”牟利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策略性问题,在本部分将重点介绍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建立。
建立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品牌的母子品牌机制,打造保护合力
我们通过整合区域资源、联动区域,将地理标志产品打造成为区域公共品牌,在此过程中,可以普惠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主体,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但现实中,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的区域公共品牌性质容易导致地理标志各权利人之间在“地理标志”的认知上存在不足与差异,因此如何在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和普通生产者的商标之间打造和谐共生的共荣关系关乎地理标志保护的成败。
在打造“安吉白茶”产业初期,安吉县农业局就提出了“母子品牌、母子商标”的概念,即以“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母商标,企业商标为子商标,以此来推动安吉白茶产业的发展,后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建立在该理念的基础之上,从而大幅提升了安吉白茶的质量以及产品附加值,增加了相关主体收入。
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质量保障机制
地理标志产品之所以应当受到保护,就是因为其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这种质量或其他特性是其他地域受限于地理因素无法复刻的,地理标志产品在申请保护时所确定的特性、质量在受保护期间应当基本不变。因此,理应推行地理标志保护的“强基计划”,推动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解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标准不统一、溯源难、检测程度低等质量问题,才能够实现区域内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1、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
“得标准者得天下”,与传统品牌竞争相比,标准竞争的层次更高,尤其在地理标志产品发展过程中,只有做好标准化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其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2024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对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965号(农业水利类215号)提案《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提案》统一答复中指出,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标准化工作,农业农村部主要包括:一是健全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农业农村部健全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品质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品质监测和评价,建立品质数据库,制、修订有关质量分级农业行业标准60余项。二是推进全产业链标准化。农业农村部坚持种质保护与品种培优并举,收录特色农产品资源6839个,建设特色品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3712个,打造36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推动产加销标准化协同。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地理标志领域的标准体系,理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理标志产品分类本身的标准化,《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已经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这一标准是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基础依据,为地理标志产品分类统计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保护、管理等活动中产品分类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我国认定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参照执行。二是地理标志产品在生产与销售环节的标准化,省、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形成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以“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为补充的全过程标准体系,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种植、生产地域的生产者在种植、生产环节应当在当地政府、机构、权利人的引导和支持下,按照标准统一种植、统一生产,力求售出产品均为统一标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国内已经有山东、甘肃、海南等地在省级示范区建设中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具体见《山东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甘肃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但是上述规定仅为国家规定的简单重复,在省级层面目前未见具体落实办法,但各地均有自己的探索,例如汉中市建设全产业链质量标准体系,通过对“镇巴腊肉”省级地标修订、市级标准综合体制定、链主企业产品标准研制,初步形成生态养殖标准化、加工规范化、监管服务智慧化、市场反馈便捷化的全产业链质量标准体系。
建议我省尽早将地理标志标准化工作做好、做实。
2、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产品质量检测是维持地理标志特色品质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地理标志侵权产品的前提,但当前大多地理标志产区均未形成完备的检测体系,对检测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因此,注重科学规划,在地理标志资源集中区域优先加强检测能力,支持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并逐步扩展服务网点,或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完善地理标志质量检测体系,全面提升本行政区划内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国家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山东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甘肃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均规定应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检验检测体系。但在具体的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的措施上,《山东省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陕西等地的探索可供我省参考:(1)加强专业化检测机构服务网点建设;(2)畅通政府、协会采信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3)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提供数据与技术支持;(4)提升地理标志公共服务能力,建立省级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3、健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产地溯源体系
产地溯源体系在目前的技术下并不难建立,难点在于如何实施,不仅需要当地政府提出相关实施方案,还需联合相关其他机构、企业以及协会共同配合实施。
拿“西湖龙井”来说,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办法》,首先采用西湖龙井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分“证明标N(茶农用)”和“证明标Q(企业用)”两种样式,每年根据申报的数量制作并发放防伪标识,生产经营者领取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时,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量同步核减,并通过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对西湖龙井茶生产、加工、销售及市场运营的全程进行管理,以确保当地生产的西湖龙井不管流通至哪个环节都为“正品”,这就为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提供了可供执行的示范方案。
再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的“安吉白茶”,为保护安吉白茶产业健康良好发展,安吉县农业局、安吉白茶协会、中国银行安吉支行联合推出“金溯卡”,集合了安吉白茶茶园证管理系统、安吉白茶协会会员年检系统、安吉白茶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安吉白茶统一专用包装印制管理系统等六大信息化管理系统,茶农使用“金溯卡”进行交易,交易的数量、单价、买卖双方的姓名、电话等信息都会作为该次买卖的证据保存,用于茶叶的追溯,这也为我省地理标志追溯系统的建设与实施提供思路。
建立省级地理标志综合协调保护机制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规定:“保护机构由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第八条规定:“省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三)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以及申报工作;(四)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制定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管理规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虽然《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订及实施较早(2006年),但是其综合协调保护的具体机制值得借鉴。
我省应通过建立省级地理标志综合协调保护中心,搭建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保护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汇聚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者、律师、各地理标志协会负责人、生产经营者代表等,共同从事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该综合协调保护中心的职能有:1、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的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以解决当前地理标志保护急需专业人才的需求;2、开展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的课题研究工作,为我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找出问题、提供对策、指明方向;3、开展我省地理标志保护各项工作的标准化指引编制工作,为各地理标志保护主体提供标准化工作指引,以提高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的平均水平;4、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一站式”服务,加强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提供查询检索等信息公共服务;5、组织省内地理标志相关会议、论坛等各种地理标志宣传活动,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成果进行研讨与展示,广泛传播并培育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意识;6、协调全省各部门、各区域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7、向地理标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等。
建立健全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运营机制
没有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的运营就难以保障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不能把保护和运营进行割裂,“理应通过运营来促保护、用保护来兴运营”。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的运营情况参差不齐,且鲜有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强势品牌,地理标志权利人普遍存在缺乏产业引导、销售与融资渠道拓展、宣传不足等问题,运营能力差是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保护工作的瓶颈。因此,我省应当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综合运营平台。目前,我省已经建立起了地理标志信息查询系统,包括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地理标志商标数量、使用企业以及市州分布情况,初步建立起了查询系统,但该系统仅仅涵盖查询部分,我省可以该系统为基础,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运营的综合管理平台,为协会、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地理标志相关主体提供集产品展示、数据查询、保护维权、专业咨询、宣传推广、产销对接、交易运营等众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运营旗舰平台,以有效解决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在产品展示方面,应及时公布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地及产品标准等信息;在数据查询方面,通过检索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同时查询到已经授权使用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包括公司地址、经营范围等;在专业咨询方面,建立平台专家咨询通道,为平台上的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业、政策、投资、市场、法律等方面的建议;在宣传推广方面,可以利用AI技术,提供Logo、名片、海报、宣传册、包装、文创等品牌打造服务;在产销对接方面,通过平台公示企业的淘宝、抖音、拼多多等平台链接,可以直接进行跳转,一方面拓展了生产经营者的线上销售渠道,另一方面能够保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确为地理标志产品,无其他流转过程;在投资对接方面,设立投资者服务平台,为投资方直接对接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提供有效通道,打通地理标志品牌化的融资之路;在交易运营方面,可直接依托已经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如淘宝、抖音、拼多多等,来保障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权益。
建立地理标志保护评估机制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设立评估指标对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给出工作建议、调整工作方向。我省就地理标志保护状况并未建立评估体系,导致各地理标志保护的状况极其不均衡,相当一部分地理标志在登记后,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地理标志注册或认定对于地理标志产品及品牌的存续与发展未产生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于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和品牌的保护工作,应当建立起一套适应于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和特定地理标志保护的评估体系。
1、应建立对全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与品牌保护现状的统一评估体系和对特定地理标志及其产品与品牌保护现状进行评估的自我评估体系
通过省级评估体系的建立,确立我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和品牌保护的最低标准,其内容主要应包括产品标准、保护手段、专业人员、溯源体系、检验检测、产品宣传等指标,确保我省地理标志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自我评估体系的建立,确保特定地理标志及其产品、品牌保护措施存续与发展的可适应性,并适时对具体保护策略及机制进行调整。
2、评估内容应分别包括产品评估体系与品牌评估体系
地理标志产品与品牌在保护上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应分别进行评估。地理标志产品评估主要与地理标志的存续有关,主要的评估标准应与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地理标志证明或集体商标的注册要求相适应,着重于保护制度、专业人员、质量保障、标准体系、检验检测、资金来源等指标;而针对地理标志品牌,则应评估其目前的品牌知名度、市场份额、市场价格、销售渠道、保护措施、维权效果等指标,并以其他同类型发展状况良好的品牌作为对标,分析差距,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通过两套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地理标志产品逐步向地理标志品牌进行转化。
3、评估体系中应包含评价与调整机制
评估是为了找到问题并加以改善,因此完善的评估体系理应包括对评估结果的评价与工作建议,在建立地理标志评估体系时,应充分利用第三方的专业力量,以第三方为评估主体,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调整工作建议。
建立地理标志及其产品与品牌的保护维权机制
地理标志及其产品与品牌保护的后端主要与侵权事项的处理相关,在地理标志维权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类问题:1、侵权案件集中在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未获权利人授权的非法使用、打着地理标志的旗号售卖并非来自地理标志产区的产品;2、以上几类案件存在散发、量大、线上、取证难的特点,另外还有针对特定高价值地理标志产品有意识的产业侵权行为。因此,有必要根据地理标志的特点以及主要侵权行为的类别,制订相适应的维权机制。
1、首先应当根据本产业、品牌的现状明确维权策略
如樟树港辣椒产业协会的维权原则为“先外地,后本地,外地重,本地轻”,考虑到本地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以及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的性质,樟树港辣椒协会的维权措施采取的是先易后难、本地利益优先的策略;再如,安吉白茶协会采取的是“每年打假一区域,维权也是宣传的一种方式”的品牌优先策略;炎陵黄桃产业协会的维权策略为“停止使用、批评教育为主、罚款诉讼维权为辅”。
2、在维权措施上要“疏堵结合”
部分地理标志权利人考虑到地理标志产品的季节性因素,通常在维权措施上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一方面在地理标志上市的季节采取较为严厉的维权措施,例如樟树港辣椒在产品上市的季节与市场监督部门联合组织维权行动、加强维权力度,而在地理标志产品过季后,则通过许可使用相关防御性商标的方式,满足本地椒农的需求,降低地理标志的侵权可能性。
3、应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合理采取维权措施
应有效建立侵权反应机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进行取证、评估、分级、策略选择、维权实施等工作。在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目前通常采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查处、第三方调处的维权方式。通过民事诉讼能最大限度追回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刑事诉讼能最大限度地震慑侵权人使其不敢侵权,行政查处则效率高、成本低,第三方调处较为灵活可以实现多重维权目标。但是与此同时,民事诉讼面临批量案件立案难、时间长、判赔低等问题,刑事诉讼面临的是进程序难,行政维权的属地管辖和以罚款为主又难以实现维权目标,第三方调处则效率不可控,因此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建立相对合理的侵权反应机制,根据维权策略选择具体一种或几种维权组合。
4、要成立维权团队和投入维权资金
地理标志维权是辛苦活、专业活,事先要有充足的人力、财力投入才会有效果。现实中,由于缺乏资金,无法组成专业维权团队,第三方维权机构其维权目标完全出于利益驱动,而又无法真正与地理标志产业的发展融为一体。因此,维权机制中应有专门的资金来源与人员保障。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将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纳入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鼓励高等学校建设知识产权学科,重点建设知识产权国家一流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因此,为地理标志保护定期培育专业人才,组建维权团队,也是应当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后,定期对维权情况进行梳理,随时调整维权策略,以求能够最大程度适应当前产业、行业以及地理标志品牌的发展。
结语
有数据表明,实际上绝大部分的营收是来自有限的地理标志产品。以2017年为例,年销售额超过10亿欧元的欧盟地理标志产品只有9种,却占了整个销售额的27%。因此获得了地理标志的注册,并不意味着与其相关的产品就一定会获得更大的收益,一个地理标志想要在市场上获得成功还需要多方配套,例如投资环境、市场秩序、本身运作基础与机制、销售渠道等保护措施,地理标志成长和培育需要历史的积淀,需要我们有稳定而长期的策略与机制来进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