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智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智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智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 2024 年第1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智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加强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专家智库建设,发挥人才在质量强国建设中的作用,激发品牌创新活力,加快建设成为省内权威,国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社会团体,提高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专家智库专家,来自各行业、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社会活动家等,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会员单位,提供标准化、质量、信用、食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品牌、合格评定或相关研究、管理等方面工作,有意愿参与政策研究、教育培训、技术咨询、评审、评估、评价及其社会管理,是本会提供服务的重要人力资源。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本会或秘书处)负责专家智库的日常建设和管理。不同类型、不同项目领域,根据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本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构成专家应遵守的规则。
第四条 参与本会业务工作或活动的专家,应当纳入专家智库统一管理,包括教育培训、咨询诊断、调查研究、评审、评估、评价和政策咨询等。
第二章 专家条件与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本会的
使命、愿景、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有较强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坚持原则,信守科学客观公正的行为准则,具有较强的协作
精神和沟通能力。
(三)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领域除外。
(四)从事标准化、质量、信用、食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品牌、合格评定或相关研究、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理论、实践
工作者;或在农、林、牧、制造、建筑、交通、医药、卫生、康养、环境、文旅以及信息技术等相关行业领域,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标准、工艺流程、生产管理的行业专家。
(五)年龄一般在 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特殊领域除外。
(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记录。
第六条 专家分类
专家分为标准、质量、信用、食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品牌、合格评定、管理、生产设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宏观政策
与社会治理及其他类。
(一)标准:标准编审、企业标准体系、标准化示范、对标达标等。
(二)质量:质量战略、质量文化、质量体系、质量统计分析、满意度测量,先进质量管理工具、方法、模式,区域质量、
质量强链等。
(三)信用:合同管理、信用管理、信用修复等。
(四)食品:食品生产、食品检验、食品仓储流通、餐饮服务。
(五)地理标志:地标申请、地标管理、地标应用等。
(六)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研究、设计、保护、使用等。
(七)品牌:品牌培育、品牌创意设计、品牌定位、品牌战略、品牌评价、品牌营销、品牌消费、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等。
(八)合格评定:检验检测、认证、评价、评审等。
(九)管理: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规管理、研发创新、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
(十)其他:生产设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宏观政策与社会治理等。
第七条 专家分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分成首席专家、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个等级。
(一)首席专家:本专业领域、社会管理领域有较高影响力和威望的专家、学者、领导。
(二)一级专家:一般为教授级职称及以上,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系列成果。
(三)二级专家:一般为中级及副高职称及以上,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良好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证书管理。
(一)结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进行公示,录入本会专家智库,作为开展相关工作及活动的侯选专家。
(二)颁发证书。由本会秘书处聘用并颁发证书。
(三)动态管理。需要晋级的专家由本人提出,本会秘书处评估确认。
第三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入库征集
(一)公开征集
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在线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要求、专家信息是否真实
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上报。
(二)特邀入库
根据工作需要,可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入库。
(三)共享
与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及外省市品牌促进会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十条 专家智库实行信息(含业绩)动态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修改入
库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违反职业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三)在本会业务工作或活动中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在教育培训、咨询诊断、评审、评估、评价、市场调查、政策调研等各业务工作或活动所需的专家,应当按照
本办法要求从专家智库中选取使用,必要时听取委托方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符合专家信用要求;
(二)适配原则。基于任务特性和要求,按照专家类型、特长领域、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匹配;
(三)随机原则。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遵从随机原则;
(四)轮换原则。尽可能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某项业务工作或活动,充分调用专家智库资源;
(五)回避原则。专家是被评对象或已知与被评对象有利害关系、在被评对象合理提出的回避名单内的,不得选取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在业务工作或活动开始前,必要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或签到表。
第十五条 本会从实际专业水平、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
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四)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参与本会业务工作或活动;
(五)自愿退出专家智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在教育培训、咨询诊断、评审、评估、评价、市
场调查、政策调研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风清气正的执业生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专家廉洁自律,坚守诚信底线,自
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资格;
(二)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评估、评价活动过程和结果;
(五)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
(七)不得泄露评审、评估、评价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不得抄袭、剽窃被评对象的技术成果;
(九)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十)不得将专家智库入库专家作为荣誉称号使用于盈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教育培训、咨询诊断、市场调查、政策调研等活动中,应秉持:
(一)执业敬业精神,要认真、严谨,对本会及相关方负责;
(二)专业精神,要力求客观,所给出意见建议或结论务必具有科学精神和专业水准;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对在业务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相关方信息,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强化专家智库建设。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管理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严格保障专家智库信息安全。专家智库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建设运维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智库信息;
(三)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湖南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秘书处。
